水利部流域机构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日常登记管理办法
2011-05-31 15:14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水利部流域机构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日常登记工作,根据公务员法及其实施方案以及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务员登记工作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登记应当在国家行政编制限额内以及规定的职数范围内进行。登记工作的管理权限、程序等,按照《公务员登记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登记的对象:
  (一)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的新录用公务员;
  (二)按照规定安置到公务员职位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
  (三)通过调任、聘任、公开选拔等方式到机关任职的人员;
  (四)原不具有公务员身份,依照法律或有关章程经选举等方式担任领导职务、符合登记条件的人员;
  (五)其他符合登记条件的人员。
  第四条 登记的工作程序:
  (一)所在机关确定登记对象,填写《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登记表》(见附表1),经领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决定后,逐级上报审核;
  (二)流域机构人事部门将本流域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各级机关工作人员登记情况审核、汇总后,报流域机构领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决定;
  (三)经流域机构领导班子成员集体审核同意,并签署审核意见后,报水利部人事司;
  (四)经水利部审批后,报国家公务员局备案;
  (五)经国家公务员局核准备案后,所在机关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登记表》作为确认公务员身份的依据存入本人档案。
  第五条 登记审批备案材料:
  (一)流域机构报批文件。正文应包括:登记人员所在机关的国家行政执行人员编制数、编制控制数、相关职务层次的领导职数与非领导职数以及实有人数;本次申请审批备案人员总数,按进入机关方式分类说明;转任进出机关人员数。
  (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登记表》。“所在机关意见”栏要逐级加盖所在机关以及上级机关印章,“审核机关意见”栏要加盖流域机构党组印章。今后如有聘任制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应在备注栏注明“聘任制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
  (三)《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登记备案汇总表》(见附表2)。备注栏中应注明进入机关的方式,即考录、选任、调任、军转、聘任、公开选拔等。
  (四)其他相关材料。考录人员需提供批准录用文件复印件;调任人员需提供调任审批(备案)表复印件;军转安置人员需提供军转安置通知复印件。以上复印件均需加盖流域机构人事部门印章。
  (五)公务员登记信息数据。统一使用《公务员登记信息系统》软件进行人员信息数据录入、更新,并生成上报信息数据。
  第六条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登记必须以干部档案为依据进行信息填报,登记表的内容要与干部档案的记载相一致。各级机关人事部门在开展公务员登记工作时,必须认真查阅干部档案,对各项信息进行认真核对,防止在登记工作中出现造假现象或错误信息。对个别干部的出生日期、参加工作时间等信息,档案前后记载不一致的,应当以干部档案中最先记载的内容为依据。
  第七条 登记审批备案应在干部任职后一个月内进行。登记审批备案完成后,所在机关方可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工资审批等各项手续。
  第八条 水利部原则上每年1月底、8月底统一办理登记审批备案。各流域机构于每年1月10日、8月10日前将登记审批备案材料及汇总表电子版报水利部人事司。
  第九条 各级机关人事部门必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在登记办理完毕后一个月内将登记表归入干部档案。登记表必须符合标准样式,表内项目必须填写齐全,并经所在机关、审核机关、审批机关填写意见并加盖公章。
  第十条 退出备案。对因调出机关、辞去公职、被辞退、被开除、退休、死亡等离开公务员队伍的人员,流域机构应于翌年1月10日前将上一年度上述人员的《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退出备案汇总表》(见附表3)、退出备案说明和信息数据,按照登记工作管理权限及工作程序,报水利部人事司。
  第十一条 实行公务员登记制度,是依法界定公务员身份,严把公务员队伍进口,加强公务员管理的基础性工作。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登记工作,将其作为加强公务员管理的重要环节和基础工作来抓,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完善相关制度,严格按照本办法要求规范登记工作,及时上报有关数据信息。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水利部人事司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doc


主办:水利部人事司 承办:水利部信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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