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流域管理机构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各级机关工作人员调任工作实施细则
2021-04-07 11:44  

  第一条  为加强流域管理机构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各级机关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参公人员)队伍建设,拓宽选人视野和渠道,优化参公人员队伍结构,规范调任工作,建设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专业化水利干部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公务员调任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流域管理机构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调任,是指国有企事业单位(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中在管理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人员(不含工勤人员)调入流域管理机构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各级机关担任副科级以上领导职务或者四级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层次的职级。

  第三条  流域管理机构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各级机关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出现职位空缺,从机关内部晋升或转任有困难的,可以调任参公人员。

  调任职级参公人员应当主要补充专业性较强且机关没有合适人选的紧缺优秀专业人才,必须坚持事业为上、从严掌握,必须有利于事业发展和干部队伍结构优化。不得为了解决人员安置、福利待遇等调任职级参公人员。

  第四条  调任工作应当坚持《公务员调任规定》明确的各项原则。调任人选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公务员调任规定》要求的资格条件,并满足下列要求:

  (一)调入流域管理机构本级机关和省局机关任职的,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调入市局以下机关任职的,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二)应当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三)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法规规定的晋升至拟任职务职级累计所需的最低工作年限。其中在国有企事业单位担任正处级或副处级领导职务的人员,调入机关担任职级的,按二级调研员或四级调研员任职,职级任职年限计算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四)根据工作和队伍建设需要,对于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且具备调任和提拔任职条件、资格的人选,可以择优提拔调任。提拔调任必须突出事业导向、从严把握,严格履行提拔任职程序。对拟提拔调任的人选,在集体讨论决定前,必须由流域管理机构人事部门报水利部人事司同意;集体讨论决定并公示后,由流域管理机构党组研究报水利部人事司审核,报中央组织部审批。

  (五)各级机关因调任职位专业性较强或者有特殊要求,确需调未担任行政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到机关工作,必须从严控制,择优调任。拟调任人选应当担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2年以上,或者已担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在集体讨论决定前,必须由流域管理机构人事部门报水利部人事司同意。

  调既担任行政职务又具备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到机关工作,应当以行政职务调任。

  (六)调任局级领导职务或者一级、二级巡视员及其他相当层次职级的,原则上不超过55周岁;调任处级领导职务、处级机关和科级机关的科级领导职务、一级至四级调研员及其他相当层次职级的,原则上不超过50周岁;调任其他科级领导职务的,原则上不超过45周岁。

  参公人员因工作需要由组织交流到国有企事业单位任职后拟再调入机关担任领导职务的,根据曾在机关的工作年限、任职年限和实际表现等情况,可适当放宽调任年龄条件。对拟超龄调任的人选,在集体讨论决定前,必须由流域管理机构人事部门报水利部人事司同意;集体讨论决定并公示后,由流域管理机构党组研究报水利部人事司审核,报中央组织部审批。

  (七)在国有企事业单位新提拔且仍处于任职试用期内的人员,应当在其任职试用期考核合格后方可确定为拟调任人选。

  第五条  调任工作应按《公务员调任规定》要求的程序进行。根据调任职位要求,调任人选通过组织推荐方式产生。必要时,可以对调任人选进行考试。

  依据调任资格条件和调任职位的职责要求,对调任人选应当进行严格考察,全面考察德、能、勤、绩、廉等方面表现,突出政治标准,严把政治关、品行关、能力关、作风关、廉洁关。考察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采取个别谈话、实地走访、同调任人选面谈等方法,听取调任人选所在单位有关领导、群众和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构、机关党组织的意见,深入考察调任人选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行、业务能力、工作作风、身体条件、心理素质、岗位匹配度、主要社会关系等情况。根据需要也可以进行专项调查、延伸考察等。

  (二)开展政治素质测评,审核干部人事档案,查询社会信用记录,审查健康证明。

  (三)由所在单位提供反映调任人选现实表现和廉政情况的材料。对反映问题线索具体、有可查性的信访举报进行认真核查,没有查清的,不得调任。

  (四)调任副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参公人员、二级调研员以上及相当层次的职级参公人员,应当查核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未列入查核范围的,应当结合个别谈话、实地走访、同调任人选面谈、审核干部人事档案等对个人有关情况进行了解。

  第六条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确定拟调任人员后,由流域管理机构党组及其人事部门审批,经水利部人事司审核汇总后报中央组织部备案。其中,水利部党组管理干部的调任,应当报水利部党组审批。

  备案工作结合公务员登记工作开展,每半年应当集中备案一次。

  第七条  调任审批或备案应当呈报下列材料:

  (一)调任请示。应当说明调入机关编制和职数、职位空缺情况、调任职位所需资格条件以及调任理由。

  (二)《公务员调任审批(备案)表》。

  (三)考察材料。应当写实,评判应当全面、准确、客观,用具体事例反映调任人选的情况,同时须注明审核干部人事档案、查核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询社会信用记录、对反映问题线索具体有可查性的信访举报进行核查等情况。

  (四)调出单位意见和纪检监察机构提供的廉政情况。

  (五)按规定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人员,应当对其进行审计,并提供审计机关的审计结论。

  (六)其他相关材料。

  第八条  调任人员一般实行任职试用期制,试用期为一年。调任人员在任职试用期内,不提拔领导职务,一般不调整其工作岗位。调任领导职务公务员的,在任职试用期内符合职级晋升资格条件的,可以晋升职级;调任职级公务员的,在任职试用期内不晋升职级。

  参公人员因工作需要由组织交流到国有企事业单位任职后拟再调入机关,拟调任领导职务参公人员的,曾在机关或者国有企事业单位担任过与拟调任职务层次相同的领导职务,且当时任职试用期考核合格的,可不再设置任职试用期;拟调任职级参公人员的,可不再设置任职试用期。

  第九条  调任工作中应当严格执行公务员回避有关规定。调任人员与调入机关现有参公人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调到同一机关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位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位工作,也不得调到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

  第十条  本细则由水利部人事司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8年6月12日印发的《水利部流域机构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各级机关工作人员调任办法》(水人教[2008]179号)和《关于加强流域机构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各级机关调任工作管理的通知》(人事公[2009]15号)同时废止。

  附件:公务员调任审批(备案)表

公务员调任审批(备案)表.docx


主办:水利部人事司 承办:水利部信息中心

网站联系电话:010-63202722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广路二条2号 投稿信箱:slbrss@mwr.gov.cn

政府网站标识码:bm20000001 京公网安备11040102700040号 京ICP备1401055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