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有关地方选派干部到水利部机关挂职或跟班学习工作,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干部挂职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坚持从严掌握。本意见所称挂职是指地方选派处级干部到部机关挂任职务、工作锻炼;跟班学习是指地方选派科级干部到部机关工作学习。除下列情形外,部机关原则上不接收地方选派干部来部挂职或跟班学习:
(一)服务保障长江经济带发展、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雄安新区建设、海南自由贸易区(港)建设等国家重大战略中确有需要的;
(二)党中央、国务院文件明确要求支持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干部队伍建设需要的;
(三)我部定点帮扶地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做好乡村振兴水利保障工作中确有需要的;
(四)承担重大水利工程、推进重大水利项目、完成重点水利任务中确有需要的。
二、坚持择优选用。挂职或跟班学习人员应当政治坚定,品行端正,责任心强,作风扎实,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一般应为水利及相关部门业务骨干,具有相关专业背景或从业经历,能够满足岗位需要;年龄一般在45岁以下,中共党员,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身心健康,能适应机关工作。
三、坚持严格审批。接收挂职或跟班学习人员,一般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有关地方党委组织部门正式来函,提出拟到部机关挂职或跟班学习的意向和建议人选。其中选派挂职干部需事先由省级党委组织部报中央组织部备案后正式来函,选派跟班学习干部需由地市级党委组织部正式来函;
(二)人事司严格审核人选条件,根据部机关工作需要和干部队伍状况,结合派出单位意向和人选情况,商有关司局研究提出初步意见;
(三)人事司就初步意见与派出单位进行充分沟通,形成具体接收方案,经分管人事工作的部领导和分管相应业务工作的部领导同意后,报部长审批;
(四)部长审批同意后,按照相关程序,办理挂职或跟班学习手续。
四、坚持规范管理。严格落实从严管理干部各项要求,切实关心关爱干部,确保挂职或跟班学习干部真挂真学、干事创业、经受锻炼。
(一)部机关同一时期接收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选派的挂职或跟班学习人员原则上不超过2名,各司局同一时期接收挂职或跟班学习人员原则上不超过2名。其中,涉及项目、资金和保密要求高的司局,原则上不接收挂职或跟班学习人员。
(二)挂职期限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确需延长的,应当重新履行审批手续。跟班学习期限一般为1年,最短不少于半年。
(三)挂职或跟班学习期间,挂职或跟班学习人员只转党的组织关系,不转行政关系、工资关系,不承担原单位工作,不参加与挂职或跟班学习岗位没有直接关系的较长时间离岗学习,不参加出国进修等任务。
(四)挂职或跟班学习人员的日常管理由派出单位和用人司局共同负责,以用人司局为主。用人司局应当切实关心挂职或跟班学习人员的思想、工作和生活情况,帮助解决实际困难。挂职或跟班学习人员就餐由部机关统一安排,住宿、往返交通费、通讯费等由派出单位安排或承担。以接收单位名义开展工作产生的差旅费等由用人司局承担。
(五)挂职或跟班学习人员应当自觉服从管理,积极参加所在司局组织的政治、业务学习和组织生活,认真完成各项工作任务,严格遵守各项纪律规定以及部机关各项规章制度,自觉维护部机关工作人员的良好形象。
(六)挂职或跟班学习人员探亲、休假、平时考核、年度考核、期满考核等按照有关规定执行。挂职或跟班学习期满,由用人司局出具现实表现,加盖人事司印章,向派出单位反馈。
五、本意见所指挂职或跟班学习不包括中央组织部统一安排的干部挂职锻炼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