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机关公务员平时考核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2022-10-07 17:43  

  第一条  为加强党对公务员队伍的集中统一领导,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干部考核要把功夫下在平时的重要要求,激励公务员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培养造就一支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水利公务员队伍,促进新阶段水利高质量发展,根据《公务员考核规定》和《公务员平时考核办法(试行)》等规定,结合我部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公务员平时考核,是指对部机关非领导成员公务员日常工作和一贯表现所进行的了解、核实和评价。 

  第三条  平时考核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坚持客观公正、精准科学,坚持注重实绩、奖惩分明,坚持分级分类、简便易行。 

  第四条  平时考核以公务员的职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依据,及时了解公务员德、能、勤、绩、廉日常表现。 

  “德”:考核政治品质和道德品行,重点了解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定理想信念,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的情况;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恪守职业道德,遵守社会公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等情况。 

  “能”:考核适应新阶段要求履行职责的工作能力和专业素养,全面掌握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治水思路,在破解新老水问题、推进新阶段水利高质量发展中主动作为的情况,重点了解业务工作能力、学习调研能力、沟通协调能力、贯彻执行能力、改革创新能力等。 

  “勤”:考核精神状态和工作作风,重点了解忠于职守,遵守工作纪律,爱岗敬业、勤勉尽责,敢于担当、甘于奉献等情况。 

  “绩”:考核公务员履行职位职责情况,注重考核在承担水旱灾害防御、抗震救灾、河湖管理、乡村振兴、重大水利工程建设等急难险重任务和关键时刻的表现,重点了解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率和所形成的成果等。 

  “廉”:考核遵守廉洁从政规定,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秉公用权、廉洁自律等情况。 

  第五条  平时考核工作以季度为周期,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个人小结。每季度末,公务员对本人本季度内政治思想学习、完成重点工作以及出勤等情况进行梳理,填写《水利部机关公务员平时考核小结登记表》,列出本季度内完成的重点工作任务(不超过5项),并按照管理权限由主管领导对登记表内容进行审核,其中班子正职由分管部领导审核,班子副职由班子正职审核,处长由分管班子成员审核,处级以下公务员由处长审核。 

  (二)民主测评。每季度末组织开展民主测评。各层级公务员根据考核对象的平时表现情况,结合其个人小结,进行量化赋分。各司局班子正职由分管部领导、本司局班子副职、处级及以下公务员分别按照30%、30%、40%的权重进行评价赋分,其他公务员由本司局班子正职、班子副职、处级及以下公务员分别按照30%、30%、40%的权重进行评价赋分。 

  (三)审核评鉴。各司局班子正职的平时考核结果由分管部领导参考民主测评成绩提出等次建议,人事司汇总后报部长审定。各司局班子副职的平时考核结果由所在司局班子正职参考民主测评成绩提出初步等次建议,报分管部领导同意后由人事司按程序办理。处级及以下公务员的平时考核结果,由各司局领导班子参考民主测评成绩提出初步等次建议,报人事司按程序办理。审核评鉴中,应根据需要听取纪检监察机关意见。 

  (四)反馈结果。采取适当方式及时向公务员本人反馈考核结果,听取本人意见。 

  第六条  平时考核结果分为好、较好、一般和较差4个等次。根据日常了解、一贯表现和民主测评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研判,确定考核结果。 

  民主测评总分为100分,原则上,90分(含)以上的,可确定为好等次;70分(含)至90分的,可确定为较好等次;60分(含)至70分的,可确定为一般等次;60分以下的,可确定为较差等次。 

  好等次公务员人数原则上掌握在参加平时考核总人数的40%以内。 

  第七条  公务员在承担急难险重任务、处理复杂问题、应对重大考验时,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由所在司局提出,人事司审核并报部领导审批同意后,当季平时考核结果可以直接确定为好等次。 

  公务员在重大关头、关键时刻不服从组织安排,或者推诿扯皮、敷衍塞责造成不良后果的,由所在司局提出、人事司审核,或由人事司提出,报部领导审批同意后,当季平时考核结果可以直接确定为较差等次。 

  第八条  强化平时考核结果运用。对平时考核结果为好等次的公务员,予以通报表扬。对平时考核结果为一般或较差等次的公务员,及时进行谈话提醒或批评教育,必要时可进行诫勉。 

  对平时考核一贯表现优秀的公务员,在选拔任用、职务职级晋升、评先奖优等方面优先考虑。近三年平时考核没有一次被评为好等次的公务员,在选拔任用、职务职级晋升时慎重考虑。 

  第九条  平时考核结果与年度考核结果挂钩。年度考核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原则上应从当年平时考核被评为好等次达2次及以上且无一般、较差等次的公务员中产生。当年平时考核结果均为好等次的,年度考核可以在规定比例内优先确定为优秀等次。 

  公务员在平时考核中有2次及以上被确定为一般或较差等次的,年度考核原则上应当确定为基本称职或者不称职等次。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平时考核,或者在考核过程中有弄虚作假等行为的,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并视情况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经教育拒不改正的,当年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等次。 

  平时考核结果记入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 

  第十条  新录用的公务员在试用期内参加平时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作为任职、定级的依据。调任或者转任的公务员,由其调任或者转任的现工作单位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其调任或者转任前的有关情况,由原单位提供。派出参加学习培训、抽调参加部外专项工作、到部外单位借用帮助工作的公务员,由其所在司局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平时考核。援派挂职或到基层锻炼的公务员,由接收单位结合实际进行平时考核。病、事假累计时间超过当季平时考核周期一半的,参加考核,不确定等次。 

  公务员涉嫌违纪违法被立案审查调查尚未结案的,参加平时考核,不确定等次。结案后,不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分的,可以补定等次。其中,给予警告处分的,不得补定为好等次。公务员受警告处分的当年(不含受处分之前和解除处分后,下同),参加平时考核,不得确定为好等次;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当年及第二年,参加平时考核,不确定等次。 

  受党纪处分和组织处理、诫勉的公务员参加平时考核,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部党组领导平时考核工作,研究决定考核重大事项。人事司承担平时考核相关具体工作。各司局领导班子负责组织实施本司局公务员的平时考核工作。人事司及时收集整理考核对象的平时考核情况,按照“一人一档”原则建立《公务员平时考核工作台账》。 

  第十二条  司局级公务员对平时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向人事司提出复核。处级及以下公务员有异议的,可向本司局领导班子提出复核,复核仍有异议的,可向人事司提出申诉。 

  第十三条  各流域管理机构纪检组参公人员的平时考核工作,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十四条  本细则由人事司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6年8月24日人事司印发的《水利部机关公务员平时考核试点工作办法》(人事公〔2016〕24号)同时废止。 

  附件:水利部机关公务员平时考核小结登记表 




主办:水利部人事司 承办:水利部信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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