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水利部党组选拔任用干部工作议事规则
2021-04-07 11:4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提高选人用人质量,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科学求实创新的高素质专业化水利干部队伍,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干部任用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部党组选拔任用干部工作。

  第三条  选拔任用干部,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落实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特别是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重视干部廉洁和品行,坚持精准科学选人用人,坚持将从严要求贯穿始终,严格执行《干部任用条例》各项规定,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民主、集体讨论决定。

  第二章  分析研判和动议

  第四条  人事司应深化对干部的日常了解,通过考核考察、巡视巡察、调研测评、民主生活会等多种途径,全面掌握部管领导班子的运行情况和部管干部的真实表现,对部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综合分析研判,为部党组选人用人提供依据和参考。

  第五条  人事司根据工作需要和部管领导班子建设实际,结合所在司局、直属单位党委(党组)提出的部管职务补充配备建议和综合分析研判情况,汇总提出建议近期需要补充配备的部管职务。

  第六条  部党组召开会议,对近期需要补充配备的部管职务进行分析研究。部党组成员结合平时了解掌握的情况,充分发表意见,提出空缺职务的建议人选。对于一个空缺职务,可以有1名或1名以上的建议人选。

  第七条  人事司根据部党组会分析研究情况,对提出的建议人选进行汇总,并统筹考虑所在司局、直属单位党委(党组)的建议意见和班子运行状况、工作岗位要求、人选工作经历、主要特长等因素以及平时了解掌握的情况,对每个空缺职务建议人选的优势和不足进行深入分析。同时,也可根据部党组会的要求,在更大范围内研究提出新的建议人选。在此基础上,就选拔任用的职位、条件、范围、方式、程序和人选意向等汇总提出初步建议方案。

  第八条  部党组召开会议,对初步建议方案进行动议。部党组成员对建议人选充分发表意见,研究确定初步人选。人事司根据部党组会动议情况,将初步人选签报部党组书记及分管人事的部领导同意后,形成工作方案。

  根据工作需要,人事司可提前核查动议人选有关事项。

  第九条  当部管职务出现空缺时,除因机构改革不宜调整干部等特殊原因外,应及时进行补充配备。其中:班子正职出现空缺或即将出现空缺时,原则上应将正职的调整补充在同一次部党组会上一并讨论决定。如因特殊情况暂时无法及时配备到位的,可适当延迟一段时间,但一般不超过3个月;班子副职和不进领导班子的三总师、工会主席等部管职务出现空缺时,应根据工作需要在一定期限内及时配备到位。

  第三章  民主推荐

  第十条  民主推荐由人事司会同直属单位(司局)组织实施,包括谈话调研推荐和会议推荐。民主推荐结果作为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在一年内有效。

  第十一条  民主推荐一般先进行谈话调研推荐再进行会议推荐,必要时也可以先进行会议推荐,再进行谈话调研推荐。先进行谈话调研推荐的,根据推荐情况,可差额提出会议推荐参考人选,也可不提出参考人选;人数较少、会议推荐和调研谈话推荐范围基本相同,且谈话调研推荐意见集中的,根据实际情况,可以不再进行会议推荐。

  第十二条  干部提拔任职,可以按照拟任职位进行定向推荐,也可以根据拟任职位的具体情况进行非定向推荐;进一步使用的,一般采取听取意见的方式进行,其中拟担任正职的,也可参照提拔任职进行民主推荐。

  根据我部实际,进一步使用主要指以下情形:(1)单位(司局)正职因机构改革、职数限制等特殊原因未安排到正职岗位,拟调整担任单位(司局)正职的;(2)党委委员(党组成员)平级转任党委(党组)副书记或不进领导班子的总师、工会主席平级进入单位领导班子的;(3)副部级单位领导班子副职平级交流担任正局级单位领导班子正职或正局级单位领导班子副职平级交流担任副局级单位领导班子正职的;(4)其他平级调整岗位且不涉及职务提拔的情形。

  第十三条  参加谈话调研推荐的人员范围一般为: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内设机构和所属单位主要领导,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参加会议推荐的人员范围一般为: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内设机构有关领导和所属单位主要领导,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参加谈话调研推荐和会议推荐的人数,不得少于应参加人数的三分之二。部机关司局和人数较少的单位,可由全体人员参加。

  第十四条  民主推荐一般在拟推荐职位所在单位(司局)进行。其中,因交流、调动提拔任职的,一般在拟交流人选所在单位(司局)进行。

  直属单位所属机构领导干部平级任直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属于职务提拔,应履行民主推荐程序。

  第四章  考察

  第十五条  确定考察对象,应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德才条件,综合考虑民主推荐与日常了解、综合分析研判以及岗位匹配度等情况,深入分析、比较择优,由人事司研究后报部党组确定。

  民主推荐意见比较集中的,等额确定考察对象;若推荐意见不够集中的,也可差额确定考察对象。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一)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

  (二)群众公认度不高的;

  (三)上一年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以下等次的;

  (四)有跑官、拉票等非组织行为的;

  (五)除特殊岗位需要外,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但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

  (六)受到诫勉、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等影响期未满或者期满影响使用的;

  (七)其他原因不宜提拔或者进一步使用的。

  第十七条  考察对象确定后,由人事司进行深入考察。全面考察人选德、能、勤、绩、廉,严把政治关、品行关、能力关、作风关、廉洁关,突出政治标准考察,加强道德品行、专业素养、工作实绩、作风、廉洁自律等情况考察。

  对部机关司局长、部直属单位党政正职人选,还应坚持更高标准、更高要求,突出把握政治方向、驾驭全局、抓班子带队伍等方面情况考察。

  第十八条  考察主要采取个别谈话、民主测评、查阅干部人事档案和工作资料、与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进行,并根据需要进行专项调查、延伸考察等。

  同考察对象面谈,应进一步了解其政治立场、思想品质、价值取向、见识见解、适应能力、性格特点、心理素质等方面情况,以及缺点和不足,鉴别印证有关问题,深化对考察对象的研判。

  第十九条  实行干部考察预告制。在干部考察工作中,考察组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进行考察预告,预告内容包括考察目的、时间、考察人选以及考察组的联系方式等。考察预告的范围一般为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司局)。

  第二十条  参加个别谈话的人员范围一般为:考察对象所在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内设机构和所属单位主要领导,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民主测评范围可参照个别谈话范围适当调整。单位人数较少的,可由全体人员参加。

  考察部机关司局、直属单位内设机构的拟任人选,工作程序可适当简化。

  第二十一条  人事司必须严格审核考察对象的干部人事档案,查核个人有关事项报告,书面征求驻部纪检监察组、部机关纪委的廉政意见,对反映问题线索具体、有可查性的信访举报进行核查,并将核查结果向部党组报告。

  直属单位或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党委(党组),必须就考察对象廉洁自律情况提出结论性意见,并由党委(党组)书记、纪委书记(纪检组长)签字。

  第二十二条 部管干部平级交流任职的(进一步使用的情形除外),可由部党组根据年度考核、定期考核和平时掌握的情况,研究提出交流任职意见,不再进行推荐考察。

  第二十三条  人事司负责建立干部考察文书档案,并将已任职干部考察材料归入本人干部人事档案。考察材料应当全面、准确、客观,用具体事例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主要包括考察对象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长、行为特征、主要缺点和不足、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谈话以及“凡提四必”等方面情况。

  第二十四条  考察组由部党组或人事司选派具有较高素质的人员组成。考察组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对考察材料负责,并履行干部选拔任用风气监督职责。

  第五章  讨论决定

  第二十五条  根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干部考察情况,人事司研究提出提请部党组会议研究的干部任免事项,报部党组书记和分管人事工作部领导同意后,提请部党组会研究。

  以部党组管理为主、地方党委协管干部的任免,也可在党组会讨论决定前征求协管方的意见。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交会议讨论:

  (一)没有按照规定进行民主推荐、考察的;

  (二)拟任人选所在单位党委(党组)对廉洁自律情况没有作出结论性意见的,或者纪检监察机关未反馈意见的,或者纪检监察机关有不同意见的;

  (三)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未查核或者经查核存疑尚未查清的;

  (四)线索具体、有可查性的信访举报尚未调查清楚的;

  (五)干部人事档案中身份、年龄、工龄、党龄、学历、经历等存疑尚未查清的;

  (六)巡视巡察、审计等工作中发现重大问题尚未作出结论的;

  (七)没有按照规定向上级报告或者报告后未经批复同意的干部任免事项;

  (八)其他原因不宜提交会议讨论的。

  第二十七条  部党组召开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党组成员到会。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逐一发表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等明确意见,部党组书记最后表态。干部任免事项经党组集体充分讨论后,采取无记名投票表决。

  第二十八条  部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主要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人事司负责人逐个介绍领导职务拟任人选的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

  (二)参加会议人员进行充分讨论;

  (三)填票表决,以部党组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第二十九条  人事司根据部党组会决议,履行干部任职前公示、向中组部备案等工作程序。

  第六章  任职

  第三十条  经部党组讨论决定后,正式下发任职通知前,对提拔任职和进一步使用的干部,在部机关和干部所在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

  第三十一条  部党组研究决定后,经公示、备案、征求协管方后无异议的,按以下方式印发任免文件:

  (一)部管党内职务的任免,以部党组文件印发任免通知;

  (二)部管行政职务的任免,以水利部文件印发通知;

  (三)股份制企业有关部管职务的任免,以水利部文件印发提名通知,按规定履行相关程序;

  (四)水利社团、直属单位工会等组织有关部管职务的任免,由人事司发文通知水利社团、直属单位,按规定履行相关程序。

  第三十二条  对决定任用的干部,一般在正式宣布任职前,由部党组指定专人同本人谈话,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提出要求和需要注意的问题。其中:总师任职由部长进行谈话;其他部管干部任职由分管部领导进行谈话,直属单位所属机构部管干部任职,也可视情况委托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与干部谈话。

  第三十三条  宣布任职。水利部总师任职由部长宣布;部机关司局长、直属单位党政正职任职,由分管部领导宣布,也可视情况委托其他部领导宣布;部机关副司局长、督察专员和直属单位班子副职任职,由人事司宣布,也可视情况委托司局(直属单位)宣布;部直属单位其他部管职务以及直属单位所属机构部管职务任职,由所在直属单位宣布;跨司局、单位交流任职的部管干部,由人事司宣布。

  第三十四条  领导职务实行任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按试任前职级或者职务层次安排工作。

  第七章  有关纪律

  第三十五条  选拔任用干部,必须严格执行《干部任用条例》、《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办法》等有关规定和本规则,遵守《干部任用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的“十不准”纪律要求。

  第三十六条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凡涉及干部本人及其亲属的,干部本人必须回避。

  第三十七条  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调动或者交流决定的干部,依规依纪依法给予免职或者降职使用,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规则由人事司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职级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担任领导职务,按照《公务员法》《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直属单位党委(党组)可根据本规则,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议事规则,报人事司备案。

  第四十一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4年印发的《水利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议事规则》、2010年印发的《水利部差额选拔领导干部工作办法(试行)》《水利部竞争选拔领导干部工作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主办:水利部人事司 承办:水利部信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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