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关于完善所属事业单位高层次人才工资分配激励机制实施办法(试行)
2023-03-31 14:05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工资分配激励导向作用,进一步激发水利部所属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水利事业单位)高层次人才的创新创造活力,积极践行“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治水思路和水利改革发展总基调,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完善事业单位高层次人才工资分配激励机制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81号),结合水利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充分发挥党委(党组)在高层次人才工资分配激励工作中的领导作用,坚持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使高层次人才收入与其创造的科学价值、经济价值、社会价值密切联系;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妥善处理高层次人才与其他工作人员之间的工资分配关系;坚持激励与约束并重,完善考评机制和退出机制,强化纪律约束和监督管理,规范工资分配秩序。

第三条  本办法规定的高层次人才是指水利事业单位聘用的业务水平过硬、业内认可、贡献突出的极少数高层次人才(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国家人才计划引进人才、国家万人计划人选、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创新人才推进计划人选和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全国水利技能大奖获得者),以及水利部重点培养的中青年拔尖人才等。

 

第二章  政策措施


第四条  各主管部门在核定水利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时,应充分考虑水利事业单位高层次人才情况,对高层次人才集中、知识技术密集、国家战略发展重点扶持、承担重大工作任务的水利事业单位,给予适当倾斜。

第五条  对高层次人才,可根据实际情况实行协议工资制、年薪制、项目工资制等分配形式,所需绩效工资总量在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中单列,相应增加单位绩效工资总量。

(一)协议工资制。水利事业单位对从事工作周期性较强的高层次人才,可通过双方协议确定收入水平。协议必须明确高层次人才的责任和目标任务、考核方式及奖惩等相关内容,协议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

(二)年薪制。水利事业单位对完成工作目标任务适宜以年度作为业绩考核周期的高层次人才,可按年度为周期确定收入水平。年薪一般包括基本年薪、绩效年薪和奖金。基本年薪按月发放,绩效年薪根据年度考核结果发放。对超额完成预定任务指标、作出突出贡献的可适当发放奖金。

(三)项目工资制。水利事业单位对以一定周期为完成时限、且按规定可在项目经费中列支工资的重大水利科研项目、重大水利工程项目中承担阶段性任务的高层次人才,可实行项目工资制由双方协商确定收入水平。

高层次人才实行上述工资分配形式的,其基本工资作为档案工资保留,根据岗位变动和年度考核情况正常调整,并如实计入个人档案。

第六条  在贯彻“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治水思路长期实践中,对统筹研究解决水资源、水生态、水环境、水灾害等新老水问题从事水利基础性研究研发周期超过三年的高层次人才,在内部分配时可将基础性绩效工资的比重提高至80%。

第七条  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以及聘用在一级岗位的高层次人才,由所在单位直接兑现专业技术一级岗位工资标准,报水利部备案。水利事业单位利用特设岗位聘用的急需特殊高层次人才,可结合实际按规定确定岗位等级,执行相应岗位工资标准。

按照国家政策,积极落实院士津贴、政府特殊津贴等高层次人才特殊津贴制度。

第八条  按照有关规定,对水利科研事业单位高层次人才获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的现金奖励,计入当年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但不受总量限制、不纳入总量基数。

第九条  高层次人才经所在单位同意到与本单位业务领域相近的企业、科研机构、高校、社会组织等兼职的,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的合法报酬原则上归个人,不计入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

第十条  高层次人才经单位同意,带着科研项目和成果离岗创办科技型企业或者到企业开展创新工作、在规定期限内保留人事关系的,离岗期间由原单位发放国家规定的基本工资,离岗创业期间年度考核结果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正常增加薪级工资。离岗创业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的合法收入归个人,不计入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

 

第三章  管理与服务


第十一条  水利事业单位按照本办法实施范围确定的高层次人才,须经组织评审、集体研究、单位公示等程序,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报水利部审批。

水利事业单位在确定高层次人才时,要突出品格、能力和业绩,坚持高标准、严要求,严格人员比例和数量,宁缺毋滥。

第十二条  水利事业单位在确定高层次人才工资水平时,应统筹考虑本单位人员结构和单位经济能力等因素,并与本单位人均绩效工资水平保持合理倍数关系。

各主管部门在审核所属事业单位高层次人才工资水平时,应统筹处理好不同单位之间高层次人才的工资水平差距。

第十三条  水利事业单位要制定高层次人才具体工资分配办法,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职工意见,分配办法须经单位班子集体研究后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以适当形式在本单位公开。

第十四条  水利事业单位要建立高层次人才考评机制,制定具体考核办法,定期开展绩效评估。对高层次人才的考核,应与年度考核、聘期考核、平时考核相衔接。对作用发挥不明显、考核不合格、未能完成工作目标任务的,应及时调整相关待遇,不再享受绩效工资总量单列的政策。

第十五条  水利事业单位高层次人才绩效考核、收入分配等情况,按年度报经水利部审核后,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备案。

第十六条  各主管部门要建立和完善对所属事业单位高层次人才分配激励的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加强监督检查。

水利事业单位要加强高层次人才监督管理,对因监管不到位造成“吃空饷”、滥发津贴补贴、违规超发绩效工资总量及高层次人才违规获取薪酬的,按有关规定追究单位和相关人员责任,并追回违规所得。

 

第四章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水利部人事司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主办:水利部人事司 承办:水利部信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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