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人才奖励管理,统筹各类人才奖励项目,发挥人才奖励的激励作用,完善人才激励机制,促进水利人才战略实施和优秀人才成长成才,根据《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全国水利人才队伍建设“十二五”规划》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人才奖励,是指由水利部设立,向在水利实际工作中取得突出业绩、做出突出贡献的高层次和高技能人才发放的一次性奖金。
第三条 人才奖励工作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公开公正、注重实效。
第四条 成立由部总工程师任组长,人事司、财务司、国际合作与科技司、监察局等单位组成的人才奖励工作领导小组,对人才奖励工作进行综合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奖励范围及标准
第五条 人才奖励的范围包括:水利部评选的“5151”人才工程部级人选、水利青年科技英才、首席专家等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和水利行业首席技师、部级职业技能竞赛优胜者等高技能人才。人才奖励不重复发放。
第六条 人才奖励的标准为人民币10000元/人,一次性发放,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奖金不列入计发获奖人员工资福利待遇有关费用的基数。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七条 人才奖励工作按照以下程序组织实施:
(一)产生人选。部有关司局或单位经人事主管部门同意组织开展人才评选或职业技能竞赛,按照评选或竞赛工作办法和程序产生相应人选。
(二)审核批准。经评选或竞赛产生的人选报部领导审定后确定为奖励对象,并发文公布名单。
(三)实施奖励。奖励对象确定当年,向其发放一次性奖金。
第八条 奖金由部统一拨付至奖励对象所在单位,由其所在单位代为发放后报送回执。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九条 人才奖励经费列入水利部年度经费预算,根据年度人才工作计划统筹安排,保证人才奖励工作需要。
第十条 人才奖励执行过程中预算资金额度出现结余时,经报批后可结转下一年度使用。
第十一条 人才奖励经费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截留。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