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水利改革发展需要,科学评价会计专业技术人员能力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深化会计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 本评审条件适用于水利部所属单位从事会计工作的在职会计人员职称申报和评审工作。
第三条 正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采取考核推荐与专家评审相结合的方式。
第四条 正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坚持服务发展、科学评价、以用为本的原则,突出品德、能力、业绩导向,客观公正评价会计人员,让作出贡献的人才有更多的成就感和获得感。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热爱会计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相应会计专业知识技能,申报期内年度考核称职以上。
第六条 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后,从事与高级会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5年。
第七条 转系列申报人员,应参加全国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取得合格证书或考试成绩达到水利部确定的合格线。
第八条 申报期内每年参加教育培训达到规定要求。
第三章 经历能力条件
第九条 取得高级会计师资格后从事会计工作5年以上,能够系统掌握和应用经济与管理理论,财务会计理论与实务,把握财务会计管理工作的规律性,对加强本单位会计工作发挥支撑引领作用。
第十条 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和丰富的财务会计工作经验,能够独立负责一个单位的财务管理工作,包括预决算、会计核算、财务管理、资产管理、投融资管理、财务信息管理等。负责专题研究、专项调研、专项检查督查等工作,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有效解决办法。
第十一条 在解决财务会计管理工作中的复杂问题,包括财务审计检查、投融资、税务筹划、合同纠纷等发挥作用,取得成效并得到认可、采用。
第十二条 在财务会计与信息化融合、提升管理水平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在并购重组、资本运作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第十三条 参加厅局级以上重要财务管理制度、财务会计相关课题、重大项目咨询及其评价,具有准确评估、科学评价的能力。
第十四条 编写会计专业培训教材、讲义,被厅局级以上主管部门采纳;或作为培训师资在会计继续教育、专业培训中授课。
第四章 业绩成果条件
第十五条 完成多项财务会计管理业务工作,取得显著成效,申报期内年度考核称职、优秀或被厅局级以上部门肯定或通报表扬的。
第十六条 主持或参加财务会计专题研究、专项调研、专项检查督查等工作,成果被有关部门采纳或得到厅局级以上部门肯定和采纳。
第十七条 主持或参加编写的财务会计规程标准、制度办法等由厅局级以上单位颁布施行。
第十八条 主持或参加省部级或厅局级以上重大财务会计研究课题,相关成果经主管部门验收通过并采用。
第十九条 由本人负责或主持的重大财务会计政策或理论研究取得重大突破,被省部级主管部门采纳并发挥理论支撑作用;负责或主持的国家优惠政策争取、税收筹划等,为增加单位经济效益取得明显成效。
第二十条 创新财务会计管理体制机制、模式、新业态,促进管理理念更新和管理效率提高,在厅局级以上单位推广运用。
第二十一条 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财务会计专业省部级以上奖励。
第五章 论文著作
第二十二条 主笔撰写的财务会计调研报告、研究报告、检查督查报告不少于3篇。
第二十三条 在省部级重要学术会议上交流财务会计专业领域论文不少于3篇。
第二十四条 在公开发行的专业刊物上发表财务会计专业领域论文3篇以上。
第二十五条 正式出版财务会计专业领域著作或译著,本人撰写或翻译部分不少于5万字。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省级高端会计人才培养工程毕业学员,满足第六条要求,可申报正高级会计师职称。全国高端会计人才培养工程毕业学员,按程序由正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认定取得正高级会计师职称。
第二十七条 本评审条件由水利部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评审条件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