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2021-04-14 15:3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水利改革发展需要,科学评价会计专业技术人员能力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深化会计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  本评审条件适用于水利部所属单位从事会计工作的在职会计人员的职称申报和评审工作。

  第三条  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采取考试与专家评审相结合的方式。

  第四条  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坚持德才兼备、注重实绩、客观公正、社会公认、业内认可原则,注重品德、能力、业绩导向,客观公正评价会计人员,让作出贡献的人才有更多的成就感和获得感。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热爱会计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相应会计专业知识技能,申报期内年度考核称职以上。

  第六条  具备博士学位,取得会计师职称后,从事与会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2年;或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会计师职称后,从事与会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5年;或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会计师职称后,从事与会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10年。

  第七条  取得全国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合格证书或考试成绩达到水利部确定的合格线;或取得注册会计师考试全科合格证。

  第八条  申报期内每年参加教育培训达到规定要求。

  第三章  经历能力条件

  第九条  取得会计师资格后从事与会计师职责相关工作2年以上,能够较好掌握和应用经济与管理理论,财务会计理论与实务,对本单位会计工作发挥积极作用。

  第十条  具有较好的财会理论功底和会计工作经验,能够独立承担一个单位的预决算、会计核算、财务管理、资产管理、投融资管理、财务信息管理等某项工作。参加专题研究、专项调研、专项检查督查等工作,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有效解决办法。

  第十一条  能够独立承担一个单位的财务审计检查、投融资、税务筹划、合同纠纷等业务工作,并得到得到认可、采用。

  第十二条  在财务会计与信息化融合、提升管理水平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在并购重组、资本运作等方面发挥作用。

  第十三条  参加重要财务管理制度、财务会计相关课题、重大项目咨询及其评价,具有准确评估、科学评价的能力。

  第十四条  编写会计专业培训教材、讲义,被上级主管部门采纳;或作为培训师资在会计继续教育、专业培训中授课。

  第四章  业绩成果条件

  第十五条  完成多项财务会计管理业务工作,取得显著成效,申报期内年度考核称职、优秀或得到主管部门肯定。

  第十六条  主持或参与财务会计专题研究、专项调研、专项检查督查等工作,成果被有关部门采纳或得到上级主管部门肯定和采纳。

  第十七条  主持或参加编写的财务会计规程标准、制度办法等由县处级及以上单位颁布实行。

  第十八条  主持或参加会计领域课题研究,取得一定的会计相关理论研究成果,经主管部门验收通过并采用。

  第十九条  由本人负责或主持的重大财务会计政策或理论研究取得重大突破,被厅局级主管部门采纳并发挥理论支撑作用;负责或主持的国家优惠政策争取、税收筹划等,为增加单位经济效益取得明显成效。

  第二十条  创新财务会计管理体制机制、模式、新业态,促进管理理念更新和管理效率提高,在县处级以上单位推广运用。

  第二十一条  个人获得财务会计专业厅局级以上奖励。

  第五章  论文著作

  第二十二条  主笔撰写的调研报告、研究报告、检查督查报告不少于3篇。

  第二十三条  撰写本专业领域的学术在厅局级会议交流论文不少于3篇。

  第二十四条  在公开发行的专业刊物上发表会计专业领域论文2篇以上。

  第二十五条  正式出版会计专业领域著作(含译著)1部以上,本人撰写(或翻译)部分不少于3万字。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评审条件由水利部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评审条件自印发之日起执行,2015年颁布的《水利部高级会计师技术资格评审条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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